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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前我在校内丢失了自己的钱包,于是便张贴了几张打印或复印的《寻物启事》,《寻物启事》的最后一句是“有拾到者请尽快与本人联系,必有酬谢。”(注:上一次咨询时该句多打了个“如”字),今天下午收到找到了我的钱包的消息,但这个时候我发现不知道什么时候有人拿笔在最后一句后面写了个“30000万”。请问后面的“30000万”和我有关系吗?那么我需要因此而给拾到我钱包并且归还我的人30000万吗?还有,在我的《寻物启事》后面添写“30000万”的那些人的这个行为在法律上应该怎么看待?

票据纠纷 2011-06-23 19: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非你的真实意思表示 与你无关
  • 你张贴寻物启事的行为,法律上属于悬赏广告。对其性质有要约说和单独行为说两种学说观点。我赞同单独行为说。对你的悬赏广告添加字句的行为是无效的,你不必受此约束。该行为可做两种解释:一是虚伪表示(说白了就是开玩笑),二不是真正悬赏人的表示,由实施该行为的人自负其责。你这是教学案例吧??
  • 与你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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