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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顺产,我们宝宝出生预产期前一天去医院检查说宝宝只有7斤B超显示,医生估测只有7斤半,预产期当天生了宝宝是8斤3两,宝宝出生过程中,在我肚子里心跳就剩50了,生出来轻度窒息,直接转到儿科观查一天半,下午送回病房,然后宝宝回来时候有咳嗽,我们和医生说了,医生回答我们说宝宝这么小不会咳嗽,到了第3天宝宝还是咳嗽,我们又和医生反应,宝宝咳嗽,医生才让我们说不放心就拍个片,然后带宝宝去拍片,下午医生过来,和我们说宝宝右锁骨骨折,还有轻度肺炎,需要住院,宝宝在儿科医院住院8天,请问我们是不是可以找医院,这算不算医疗事故

离婚 2020-08-27 22:03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这个宝宝也太大了,这个无法确定,建议向卫计委投诉试试。
  • 需要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1988年卫生部在对1987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说明中,明确规定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条件:1、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认可,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卫生技术人员(亦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和后勤服务等人员);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过失,且必须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4、给病员造成的危害结果必须符合“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5、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 这个宝宝也太大了,这个无法确定,建议向卫计委投诉试试。
  • 医院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
  • 可以先去医院协商,但是不是医疗事故,需要进一步证明
  • 你好,请问之前产检有检测出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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