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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媳妇怀孕40周,预产期是2016年8月13日,于8月13日凌晨1:30在家中发现羊水破了,然后凌晨2点送到某医院产科并办理了住院手续,在产房待产。当天早晨8点多产科让我媳妇签了一个同意打催产素的协议,然后滴注催产素。8月13日15时子宫口全开时推入产房,8月13日17时护士通知小孩生了,孩子7斤9两,但是因为小孩羊水吸入肺部,在抢救。目前通过X片及CT检查,诊断孩子呼吸窘迫综合症,现在孩子还在保温箱里,上的呼吸机治疗,大夫说小孩状态很不好,还没有脱离危险期。在至前的B超检查当中,说孩子脐带绕颈,而且头比较大,我媳妇也个子也小。在我媳妇生产过程中没有大夫出来和我们沟通建议剖腹产,我认为因为大夫的疏忽造成现在这样的局面。从您的专业律师角度看,医院是否存在医疗事故。谢谢。我媳妇怀孕40周,孩子7斤9两,现在孩子还在保温箱里,说孩子脐带绕颈,医院是否存在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 2019-03-14 19: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如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符合下列的各项: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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