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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有一员工,在工程部做文员,因特殊愿因,工程部无事可做,公司想把她暂时调到其它工作岗位去帮忙,她也不肯,为此公司以提前一个月预告的形式和她解除劳动合同,她也不接受,说什么要炒就马上让她走,这样的话公司就要多给她一个月的代通知费,想问问哪位高手,该怎么解决才好

争议解决 2009-03-10 21:4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要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要有以下证据:1、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2、与劳动者协商过。3、提前30天通知她。4、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 合同约定岗位,调动工作要协商解决,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赔偿金.
  • 建议你委托律师给你们办理。
  • 公司做法违法,要赔偿的。
  • 找一律师充当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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