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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

其他 2017-04-27 17: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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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零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法释〔一九九九〕五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一九九八〕一百四十三号《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此复
  • 不包括车辆停运损失
  •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一、车辆停运损失应当计算在损失总额之内,由对方车辆交强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超过的部分依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二、停运损失不包括法院财产保全期间扣车,也不包括交警队因调查取证需要扣留的期间。 三、对于交警队应对方当事人的要求因赔偿争议没有解决而扣车期间的损失应当计算,因为法律并无这样扣车的规定,所以应当由交警队赔偿。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附带请求赔偿。也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但是程序很麻烦。 四、停运损失的计算,应当由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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