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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在某直管公房(新式里弄)三楼(整层)已居住了60多年,厨房是在一楼,当时的租房凭证是除了“灶间合用“外,其他全是独用。其实我从60年代开始就将厨房设在了三楼的亭子间,完全不用一楼的灶间。到90年代初弄堂大修,向当时的房管所申请后,在大修过程中帮我在亭子间外的晒台搭了一间厨房,一直到现在。一楼的灶间我从未去使用过,只是当时没想到要将租赁凭证上的‘灶间合用”除去(也没人告诉我要这么做)同时灶间分摊的房费也一直付到现在。请问,我现在能否申请将“灶间合用”去掉?让这个已成事实变成实际事实?如果能行,怎么办手续?谢谢!

其他 2018-01-26 06: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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