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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5日与我爱我家签署的房屋托管协议,租金签好2000/月,40天空置期,到现在扣除空置时间后付给我1600元租金,他们没有将房屋租出去,想要违约,合同违约条款是:在本合同签署后,如乙方在委托期起始30日内违约解除合同的,乙方以已付甲方首月租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如乙方在委托期起始30日后违约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按月委托价格的2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我们理解的超30天我爱我家违约就应该支付给我们两个月的租金,即4000元,但我爱我家说只支付给我2400元,要扣除支付给我的1600元,请问一下这样合理吗。

其他 2017-05-02 15: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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