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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15年7月在临沂某公司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外派到北京分公司工作,工资及五险一金以我编制所在地为由拒绝为我在北京分公司发放缴纳,而是由山东公司发放缴纳(山东公司缴纳基数比北京分公司低,都是按照当地最低基数缴纳,而非实际工资),致使我在北京看病等无法使用医保。现在我要休产假了,公司又以我在北京工作为由让我按照北京的标准休(北京的产假比山东的少30天),公司这样做合法吗?由于山东公司社保缴纳基数比北京低,实际报销的生育津贴及检查费也要少,公司这样实行双面标准,我岂不是很吃亏,既无法享受假期,钱又少

其他 2017-05-03 09: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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