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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儿子在学校操场做着,两个同学跑把我儿子手弄骨折了,学校有责任的

离婚 2020-08-13 21:00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您好首先要看你儿子年龄属于无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受伤害推定学校承担责任,但学校举证证明尽到看管义务的可以免责。限制行为能力人,学校只有在没有尽到看管义务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十月一日以后新的民法总则实施后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为8周岁以下,限制行为能力人为8周岁以上,你的这个情况出现在在新旧法交替更迭期间,如果按旧的民法总则规定,10周岁以上为限制行为能力,所以还要考虑这个时间交错点的问题。在来看伤害情况,骨折很可能达到了十级伤残标准,可以主张伤残赔偿金,建议到司法鉴定所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同时对护理期,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同时进行鉴定,因为孩子是学生,不涉及误工费,还需要主张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希望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 你好 有责任的
  •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未成年人在学生受伤,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须证明教育机构具有过错,否则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
    2、该人身损害是因教育机构内部的人员(老师、其他工作人员、在校学生)或者管理瑕疵造成的,教育机构直接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3、该人身损害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是学生的话,则视情况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 是多大孩子受到伤害?原则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建议详细叙述细节。
  • 儿子多大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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