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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主动辞职,请问2000年-2007年没有签合同,有哪些经济补偿金?又请问2008年-2011年签订立了合同又有那些补偿金?

争议解决 2011-06-17 21:0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您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行有效)的规定,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事实劳动关系,单位违法辞退员工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08年以后,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只要是劳动者非主动辞职,你都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标准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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