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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0年进的这家公司,2008年签的合同是2010年12月到期,在2011年1月公司有叫我们签合同,我们有签好,但公司一直没有签回给我们,在前两天,公司又把1月份我们签的合同发下来叫我们按指印,不知公司在玩什么把戏? 前两天发回我手上,我认真阅读后发现,在合同的附件《双方约定》中有这样的一条:公司可在相对等的工资待遇条件下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的工作表现,业绩考核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职工必须服从调动,未到调动后单位上班依照厂规记大过一次,连续15天不上班者,解出劳动合同,不给予任何补偿。请问这一条合法吗?如果对我不妥,要如何修改的好?谢谢!

其他 2011-06-18 16: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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