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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的具体情况如下: 2005年经过申请我成为一名低保户,由于申请低保时我十七岁,所以我的低保金一直由我姑姑代为领取(原因我的父母已过逝,奶奶年岁已大),直至今年2009年2月份,我现已经二十一岁,想要回我的低保存折,但是存折里从2005—2009年2月份的低保金全部被姑姑取走,我像姑姑要应该属于我自己的低保金,但是她托于种种原因(例如说怕我乱花钱等...)但是我认为我以成人,我有我自己财产支配的权利,我想咨询怎样才能通过法律要回我应有的低保金。谢谢。

其他 2015-06-17 16: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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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
  • 已经回答过了
  • 您现在完全可以要回属于自己的钱,如果确有需要可以进一步沟通,哈尔滨何律师
  • 如果你姑姑还不归还给你你可以直接起诉要求她返还,她有义务返还你全部的低保金。
  • 你可以诉讼要回,但得调取银行取款底单或你姑姑直接承认是她取了的证据。但你的成长应该与你的姑姑付出照顾是分不开的,也许你姑姑在物质上和精神上为你做了更多。要学会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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