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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办电以来到九零年,在原公社(乡)农电管理站工作二十多年,在八一年按县电力局,文件叫我们检修架空十千伏线路,三天每天早八点仃电晚六奌,变电所,听我们站长完工后,去电话,方可送电,前两天顺利,第三天,站长早八关,接到变电所仃电电话,站长带我去检修,十点后进行检修时,触电落下残疾,左腿失去劳动功能,后来站长叫带病继续在农电站工作,还是担任会计,及配电工作到体制改时,县电力局负责人,给我们强迫辞了,也没有补偿,没有医疗费,使我过上了生不如死的生活,找过多次,电力局,推政俯,政府推电力局,久拖未决,现在我应有谁担任我,生活费,和医疗费,我应该找谁怎么办

离婚 2017-05-06 03:3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这个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建议通过两条途径解决,一是通信访,向省市领导机关如实反映,当然包括供电部门领导。二是通过法律渠道,即向法院起诉或仲裁,这需要原来因公负伤的证据,还有诉讼时效问题,仲裁和法院如何认定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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