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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03年5月离婚,通过法院的判决前夫每月给予400元抚养费,但从离婚之日起至今,前夫从未兑现。只是在2004年经起诉法院强制执行给了3000元,从那以后在未起诉,未办理任何执行手续。其余的抚养费也杳无音信,请问这些年,前夫拖欠的抚养费能否再要回来

离婚 2009-03-11 23: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继续要求强制执行。
  • 抚养权和监护权是不同的,法律规定生父生母都有抚养和监护子女的义务 抚养子女,一方有权力要求另一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工作收人的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三十) 监护, 一方有权力要求另一方给予探望子女生活情况婚.离婚后,如果孩子未成年犯罪,离婚的父母都有法律责任。 可以自行去法院起诉对方. 诉讼请求: ①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扶养费, 扶养费每月十日存入原告银行账户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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