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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与物管私下达成协议对小区进行墙体粉刷,鱼池修补,等等,据已经到期离开的物管催款通知书告知,所用金额为17万,该费用产生于08年4月-08年9月。现请李律师给予下法律帮助。第一,现在已经2011年6月了,该物管的起诉时效是不是可以算为已经过了,第二该物管告的是前业委会为按协议付款,但是现在已经换了新的业委会了,现在新任业委会该为此承担责任吗?第三,由于物管是私下和前业委会达成的协议,应该清楚动用专用基金是需要业主三分之二的人同意的,但是在小区业主没得到任何信息时就进行了施工,施工时间是该物管刚进入小区时进行的,所以大家虽然看到,但认为这是新物管的一种为赢得业主认可而主动做的无需报酬的好事。全体业主对这种做法产生的费用该买单吗?第四,前物管到期时恶意不和现物管及现业委会进行交接,导致很多麻烦,对该行为前物管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其他 2020-02-28 05:35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组织。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4.品行端正无劣迹;
    5.热心公益事业。
  • 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使,法律依据是《物权法》。可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行使。物权法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除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强制履行费用过高等情形外,对方仍可要求继续履行。本案中对方作为房屋出售方,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相关证件材料并按时交付房屋的义务,很明显,此义务为非金钱义务,你选择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此举符合法律规定,在对方存在继续履行的条件时,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也可以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或者支付违约金。
  • 如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 诉讼解决。
  • 协商,不行就诉讼解决。
  • 建议委托律师代理,根据物管的证据来决定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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