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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水电站工作,公司实习4班3倒制度,2016年过年期间公司实行4班2倒制度,两班组人回家过年,两组人在电站值班,本人被安排在电站值班,值班时间为2017年1月23日至2017年2月2日,休息时间为2017年2月3日至2017年2月12日值班和休息均为11天,本人因为有事前面1月23日至2月2日的由本人值班的时间未到电站值班,但是1月22日已电话与电站领导商量调节本人1月23日至2月2日为休息,2月3日至2月12日值班,本站领导同意了,而现在电站因为要裁剪人员以本人1月23日至2月2日本人未到电站值班以旷工论处而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本人1月份工资被扣三天假,2月份工资满发,但是本人无电站考勤表和盖公章的工资单,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其他 2017-05-12 14: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很高兴能为你解答问题! 如你所述“1月22日已电话与电站领导商量调节你1月23日至2月2日为休息,2月3日至2月12日值班,领导同意了”你是否可以证明你经过领导的同意。(帮你顶班的是谁,有没有人可以帮你证明你是经过领导同意的)如果能证明,并且你们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关于这方面的约定,那么公司不能以你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即使你不能证明你经过领导同意,并且你们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关于这方面的约定,那么公司也不能以你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为你的旷工天数不到15天。 因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追问】我现在手里只有一份工资表,手上没有合同,公司也拿不出合同
  • 你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并未直接规定旷工多久就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解除的条件中有一条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亦规定的是连续旷工15天以上才能解除。因此首先要看你们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关于这方面的约定,如果有,解除就具有合理性。 另外就是证据的问题,如果你直接有当时的通话录音,可以直接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 你好,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你的描述,单位安排你值班11天,你均未到岗,如果该行为违反了你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且达到严重程度,单位是可以解除的。所以你要举证没有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至于你已经征得领导的同意,如果领导否认,你同样需要举证,如果有证据证明领导已经同意,那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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