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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中学临街住房二层一套。房屋为1996年学校解决教师住房困难,由学校提供地方,自己出资建成。达成协议产权归建房人所有。 现在学校因为提升级别需要对房屋进行改建验收,并对临街门面房进行拆迁。学校因资金困难不愿意进行货币补偿,而采用房屋补偿。 学校的意见:对房屋评估价为5万元,新建成本价1000元,要求我们对房屋因扩大而新增面积按1000元拿钱,再按原面积×1000元/m2-评估价拿钱。也就是我们自己要拿两个差价,共计仅10万元。 我们的观点:拆一培一,原面积不拿差价,只拿多出面积的建筑成本价。 请问我们的要求是否合理? 争论的焦点:相同低端的临街门面房市价20万左右,而学校仅评估为5万元,其理由是土地是学校的。请问他们的评估是否合理。

其他 2019-04-08 09:0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城市的房子,有两种补偿方式:1.房屋置换,相同地段最低拆多少补多少;2.货币补偿,最低是周边房地产市场价(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对房屋的评估按照您当地政府进行的市场估计进行补偿的,具体还要包括使用用途。 房屋被征收货币补偿金额 = 被征收房屋经由评估机构确定的市场价格(包括房屋装饰装修商定或者评估的补偿金额)+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营业性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非营业性房屋无此项补偿)
  • 可主张拆一还一,但需按市场价补足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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