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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原公司因为经营问题就不会在办下去了,但是在另一个地方也有新的公司,但是不想过去新的公司上班,可以索取相应的赔偿吗?在原公司签订了的合同是3年的,现在在原工作工作还有一个月满一年,这样也会有相应的赔偿吗?另外合同有一项这样写的: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工作区域,乙方不同的,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会影响到赔偿吗?谢谢

其他 2018-12-17 00:59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具体要看变更是否合法合理,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追问】现在原公司没有出现任何的书面通知说不办了。只是口头告知。再没有经过我本人同意就在另一个公司安排我在另一个公司上班时间,这个是不是它违法了合同,是否可以收集为证据呢?
    【回答】调整劳动岗位属变更劳动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的形式变更。如无法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你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
  • 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 1、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不违法,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
    2、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有明确处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从其入职满一个月后第第二天起到补订劳动合同前一天止期间的双倍工资,最高不超过11个月。
    3、未满16周岁的才属于童工,用人单位(除艺术类特殊单位外)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属于违法。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属于未成年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是包括在合同期限内的,最长不得超过6月;工作内容可以规定劳动者从事某一项或者几项具体的工作,也可以是某一类或者几类工作,但都要求明确而具体。用人单位不得将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列为约定解除条件,借以逃避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承担的经济补偿义务。
    如果劳动者家庭驻地离工作单位特别远,在合同中还应有食宿的解决方案。由于国务院目前尚未对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对于企业高级职员来说,应当要求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据法律参加社会保险,这并不是合同所能约定和双方所能协商解决的,但双方可以就医疗、养老和人生意外伤害等补充商业保险订立相应的条款。
  • 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追问】劳动仲裁需要准备什么文件呢?
    【回答】见面具体谈
  • 可以的,协商不成,委托律师办理。
    【追问】如果不满一年的可以赔偿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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