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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跟朋友饭店吃饭,期间饭店外有人大声喧哗,朋友A让我弟弟去看看,因为酒后暴躁与人发生口角,我弟弟将喧哗的几个小青年驱赶走了,回到饭店,没过多久,走了的几个小青年找人拿着凶器回来了,开始砸小饭店的玻璃,然后我弟弟一行人出去了,双方发生了激烈的打斗,我弟弟朋友B受了挺重的刀伤,但是酒后控制不好,朋友A主张并且带头开车追那些跑了的小青年,我弟弟与他们分开路线,然后朋友AB及几个其他朋友追赶到其中一人,并且以凶器尽情伤害,致使该人死亡,经视频观察,致命的两刀由朋友B造成,而至该人死亡的过程因为我弟弟在其他地方,所以他没有行凶,现在快一年了,听说定责定为这些朋友因为我弟弟的原因与别人发生殴打致死,判定我弟弟为第二责任人,第一责任人为朋友B,不知道这样定责对不对啊

刑事辩护 2017-05-16 11: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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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被拘留的,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2、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3、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 4、撤消案件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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