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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之前在一家港资公司工作,2月份离职了,由于急需到另一个地方工作,当时离职的时候,只跟公司的人事部说了下,离职的交接手续是4月份回公司办理的,当时人事部说交接手续办理后一个星期会给我离职证明,而社保3月份开始已经没有跟我买了,到6月份,我催要离职证明,公司却说“我说走就走,公司是不会给我离职证明的”,请问:1,公司这样做合法吗?2,公司不给我离职证明,3-6月份却没有跟我买社保,这样对吗?3,我还能拿到离职证明吗?

其他 2011-06-21 15: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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