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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有私房一套,2014年3月20日,王某向李某借款10元整,双方约定用该房抵押,王某和李某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将房屋所以权证交与李某保管,还款期满,王某没有还款,问李某是否可以对该房屋

其他 2019-10-19 13:1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②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③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④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 1、债主在债权到期后,当然有权起诉向债务人追讨债务,但起诉后能否用已经抵押给债务人的房产来偿还债权人的债权,还要看具体情况。
    2、如果房产抵押给债权人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有效。如果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判的话会用此房首先偿还债权人的债权,偿还债权方后有剩余的,再用来偿还已经的债权;如果没有剩余,只能用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偿还债务人的债权了。
    3、如果他们双方虽然口头或书面约定了用该房抵押给债权人、但并没有到房管局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未生效,债务人起诉后,法院可以用此房偿还债务人的债权,而不用管在先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房产抵押合同。
  • 抵押担保中的房屋要求:
    (一)房屋的产权要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的条件,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
    (二)房龄(从房屋竣工日起计算)与贷款年限相加不能超过40年;
    (三)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并有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
  • 不能,只能要求对方归还借款
  • 具体看合同约定的,详情可以联系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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