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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6日。张某因侮辱行为被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张某不服,向县人民政府申述复议,并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县公安局在张某交纳了2000元保证金后,决定张某的行政拘留处罚暂缓执行。2006年3月8日张某随后逃跑,2006年4月20日县公安局决定没收张某的2000元保证金,2006年4月26日县人民政府以该案程序违法为由,决定撤销县公安局对张某的处罚决定。并责令县公安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保证金怎么办,能退吗?

行政复议 2009-03-13 10: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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