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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想咨询有关原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由谁来成为新承租人的问题.

其他 2018-02-22 07:06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第四十一条 房屋租赁期问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阻赁合同。 (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租赁合同依法变更或者终止。 (四)租赁当事人依法分立、合并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前款第(二)项规定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居住权。
  • 由同住人继续承租新房产,如果同住人无法协商一致,可以考虑由物业指定。
  • 其他所有同主人协商推举新的承租人,如不能协商由物业指定新的承租人。
  • 同住的继承人有权承租!
  • 协商不一致的由物业指定,物业不指定的上法院处理。
  • 这样的事,不能诉讼;乱诉,基本也是败诉。
  • 有同住人协商一致产生新的承租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物业指定!
  • 由在册户口的同住人申请变更 同住人无法协商一致的 可要求物业指定承租人
  • 《上海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 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 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前款第(二)项规定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以上是变更承租人的法律规定。实践中有多个共同居住人协商不一致情形,按照法律规定出租人可以指定承租人,但是实践中物业大多不指定,导致僵局。
  • 其他所有同主人协商推举新的承租人,如不能协商由物业指定新的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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