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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1996年购买住宅(该住宅是农民进城集资住宅,但可办理产权),并与1997年交齐房款,拿到钥匙。因个人原因才于2009年办理了房产证,现想把该套房转让。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凡在2005年5月31日前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以购房人取得的产权证或房屋交接书上记载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因当时未有房屋交接书,故要按照房产证上的时间因未满2年,要交5.45%营业税及附加。问这种情形是否可补办房屋交接书?

其他 2009-03-13 12: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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