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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原告公司为重庆,合同签署地为沈阳,我们也在沈阳履行合同,我们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吗

其他 2017-05-23 18:4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其余部分参加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
    【追问】您好。您在沈阳吗?可以找你现场咨询吗?
  • 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确认起诉地法院。。。。。。。。。
  • 要看是哪里法院受理的?
    【追问】受理法院为重庆原告地
    【回答】根据民诉法规定: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为准。 2、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民事诉讼法第24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民事诉讼法第25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即如果你们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由原告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就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如有需要可与我联系。
    【追问】您好,您在沈阳吗?方便打电话或者见面咨询?留个联络方式。
  • 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确认起诉地法院
  • 是可以提出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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