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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聘到一家公司,入职前,总经理约我到他的办公室商谈我的待遇问题。他代表公司当面确定我试用期的工资1800元,我转正后的月工资为2300元,并享受政府规定的福利待遇。但公司并未兑现其承诺,1800元标准执行了一年,后在我的一再要求下,将工资调至2000元,但始终拖延未履行2300元的承诺标准。此外,公司除为我缴纳了统筹养老保险(低于国家标准),但诸如住房公积金、采暖费等政府规定的其他福利也均未兑现。后公司将我非法辞退,我根据《民法》、《合同法》、《劳动法》以及《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公司依据其承诺和政府的相关规定,补齐所欠的差额工资和相关福利费用。 上述事实连总经理本人都岀证作了证明,而且总经理明确承认我所领取的2000元是我实际领取的工资,不是当初他所承诺的标准。但法院却认为总经理的承诺是个人行为不代表公司,而且依据我实际领取的工资否认总经理承诺的事实,不支持我的权利主张。 请问:法院可不可以认定总经理的承诺不代表公司?可不可以只依据实际领取工资而不认定承诺工资?

其他 2009-03-13 18: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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