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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方为电动三轮车,对方为宝马轿车!对方由东向西行驶!我方由南向北行驶!在十字路口相撞!当时老人被撞昏迷,然后对方报警!对方将老人送至医院垫付医药费2000元!然后交警将对方车辆放走了!经医院检查老人脑震荡,骶骨,尾椎骨骨裂!由于联系不上家属,第二天老人被出院!几天后联系上了家属,由于经济原因无力承担住院费用!对方不与先行垫付!现在责任认定书出来了!我方负次要责任,对方负主要责任!对方不服判决!已复议!老人病情越来越严重!而对方不与理睬,请问我方应怎么做!

其他 2017-05-22 12: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根据交警队的责任划分比例进行承担责任。如果有保险的,尽快与保险公司联系。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 医疗费对方不垫付的,自己先垫付,后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 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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