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2015年我有一单经济纠纷官司对方欠款(100万),经法院起诉,拍卖了欠款人的店铺,第一次流拍,第二次也无人竞拍,于是在相关律师的指导下,我们自己拍下了店铺,给拍卖行交了48000多的费用,由于各种因素,至今我们也未在法院结案,法院新接手此案的法官说,现在要重新将店铺放网上拍卖,拍卖价格如有下降,需由我承担差价,请问有相关法规吗?

离婚 2017-05-22 16:0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房地产、股权强制执行的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执行法官应当在评估结束后三十日内提请合议庭评议确定委托拍卖的方式和拍卖保留价、保证金数额,并制作拍卖裁定。 以评估价格作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如果出现流拍,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再行拍卖两次,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如果您流拍符合上述意见,依法应予以保护。
  • 你好,根据描述,猜测两种可能,1第一次拍卖,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现在重新拍卖;2、新旧法官对案件交接除了问题,这需要跟新的执行法官说明情况。需要了解详细情况才能进一步分析,如需帮助,欢迎来电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