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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官在明知上诉人有辩护人的情况下,在未开庭审理并且在辩护意见未送达的情况下,仅仅就用了一周时间(4月1日案卷移送二审法院,4月6日律师阅卷,4月13日就写下裁定书,辩护意见4月14日邮寄过去,1号到13号正常上班时间就只有7天)就急于下达裁定书,试问这样的诉讼程序正常吗,是不是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律法规。而且13号之前从未用任何形式告知辩护人应在什么时间内送达辩护意见已备结案。

刑事辩护 2017-05-22 18: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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