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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所公办学校当合同制的老师,当时学校给我们订立的合同是3年的有效期,从2009年9月-2012年9月,但是现在学校要提前解除合同,现在只给我们2个月的经济补偿,我们每周的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早上6:50-22:00,周六6:50-12:00,周日19:00-22:00,我想知道这样的工作时间,我们是否能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单位补发我们超时工作的加班工资?又或者是诉讼的途径?

诉讼 2011-06-22 09: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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