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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到今年2月份到期,我在2月的时候就提交了辞职报告的,当时是同意我离开的,只是说现在人员不够,希望我再顶一段时间,等招到人再走。我就继续上到5月底再走的,期间就没有再签合同。而且走之前我都还是和经理打了招呼的。现在就是不发我工资了,说是我没有按正常程序辞职,他们也把我的辞职报告不知道是丢了还是怎么,现在就是不承认了,说我是擅自离职了。请问这种情况怎么要回我的工资啊??而且我上班两年多也没有给我买保险。

其他 2011-06-26 09: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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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情况下提前30天通知后才能辞职,但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的,你可随时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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