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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2日上午7点40分左右,原告路过本村贾财家前面的小桥处时,被被告家养的灰白色的狗将左小腿咬伤,被告不但不闻不问,还颇有些称愿,认为原告挨他家的狗咬活该。原告非常害怕,赶忙回家。当到村民刘春山家房山处时遇到了老伴,原告正跟老伴诉说挨狗咬的过程时,刘成利冲过来照着原告头部当头一棒,把原告打倒,然后又骑在原告身上一通乱打,后被别人拉开。原告经抚宁县人民医院抢救,住院治疗6天,各项费用被告分文未付,经城关分局调解未果,分局调查被告没狗,而原告调查被告家有狗,而且被告说原告的伤是在厮打时划伤,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法院能判定原告是被告家的狗咬的吗?被告都承担什么责任?

诉讼 2011-06-22 13: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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