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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30日签了租房合同,签合同时说好了签一年,房租也付清了,但是现在房东把房子卖了,让我们搬走,他愿意多返还一个月的房租,可是我们不想搬,因为这是办公用的,搬房太麻烦,但是合同有一条是这样写的“出租期内若甲方房屋另有用途,应提前1月通知乙方解除协议,并按实际时间计算租金,多收取的租金退还给乙方。乙方提前退租的,按协议已经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想咨询专业律师给予解答,如果我们不同字搬离,对方提起诉讼,我们胜诉的可能性大吗

其他 2017-05-25 20:5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这条约定显然对你们是显失公平的,并且他约定的是另有用途而不是出售,法律有一条规定是买卖不破租赁,就是说租赁期间出租人专卖房产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继续使用租赁物。
    【追问】那合同已经签了,是不是认定我们就得履行呢?
    【回答】租期未到你们可以要求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对方如果采取非正常手段你们可以报警,如果对方诉至法院,法院不会轻易判令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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