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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今年三月6日入职一家公司做后勤,签订劳动合同也是3月6日,公司不买社保,公积金,没有任何福利。但是惩罚制度非常严苛,已经引起所有员工不满。公司股东之一现在甩出一份公司法说是公司规章制度,里面规定迟到一分钟罚100,请假一天扣100,忘记打卡一次扣100,矿工一天扣600.这个公司法没有明文张贴,好多人都不清楚内容,只在上班前几天由公司财务读了一遍。另外公司有规定加班一天有100。而公司业务部人员本来是没有底薪的,后勤人员每月固定底薪3000.每月25日发工资,三月份我加班一天,3月6日上班,工资给我发了2400,我发现不对劲后反映至今没有补给我。昨天发四月份工资,只给我发2500,说我有5次没有打卡,扣500,我反映说没有旷工,是打卡机没打上,公司不处理,目前还没有发工资。我想请问劳动法关于公司的这些规定是否合法,现在和公司协商不了我申请劳动仲裁是有理的吗。像这种情况,我可以得到大概多少赔偿。劳动法对于迟到请假旷工有什么规定。

其他 2020-03-03 20: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二)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 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三)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辞退)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你没有《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 如果你是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可以持相关的劳动合同、工作证明、工资单据等证据材料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然后根据仲裁结果到法院申请执行对方的财产。如果您是与老板个人建立的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可以持身份证、起诉书、合同、工作证明、工资单据等材料到法院起诉解决,然后根据法院的判决申请执行单位的财产。如果单位的财产被拍卖、变卖,员工的工资应该予以优先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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