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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法规定明天工作8小时,一周40小时。那用人单位根本不安这个走啊。比如我的单位吧早八点上班晚八点下班,每周两天休息但是不是在周六日。而且还有加班,已经严重超过了劳动法的规定。我们能怎么办呢?去劳动监察大队,人家居然让你去用人单位开证明。。。。。我们老百姓维权成本太高自己去和单位争取那就是枪打出头鸟。法律是有了那违法的用人单位根本不管要这法律有什么用?让我们从法律的高度鄙视老板?在国外有强大的工会帮助职工争取福利,我们呢?律师们会为了光大老百姓的利益去和资本家们争取吗?监管部门会主动去为我们服务吗?

劳动纠纷 2018-10-27 08: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正常情况下每日及平均每周工作时间的最长限度。
    企业实行的工时制度,只要在《劳动法》规定的工时长度内,就是合法的。《劳动法》于1995年1月实施后,国务院于1995年2月作出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全国职工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施行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最迟延期至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这一规定,到1997年5月1日、除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以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均应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的标准如下:
    1、若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合同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如果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2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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