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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于06年9月19日与别人签定了一份二手房转让协议,双方约定了价款及办理房产证和付款方式,违约罚款等,协议签订后,我即日依据协议支付购房预付款10万元入住该房,余款26.6万元待办好相关证件产权再一次付清,其间由于卖方个人原因,我还超出合同多支付了10万元,现卖方已将房屋交付给我2年了由于卖方单位原因,房屋手续一直未办下来,她又要求我交清余款,协商不成,她上诉,法院裁决我们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属有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原告单位原因造成办理房屋权属证照转户的约定暂时困难,且我剩余购房款远远超过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证照转户所需费用,判决我在十日内给付原告124000元,剩余购房款待其办好房屋权属证照转户后,另行给付,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我承担本庭的诉讼费,而我认为原告没有按合同履行办证的义务,要求我付款没有依据,请问面对这样的裁决我有上诉的必要吗

诉讼 2009-03-15 21: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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