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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1年花了2万元买了我们单位里的一套二手商品房,当初由于是单位套房是没有过户这个手续的,当时我和房主只是签了房屋转让合同并明确的写清了交易完后将来发生任何事情都与双方无关,不得反悔!而且我们双方也盖了手指印.如今我们单位要拆迁了,而且单位将会给我们重新安置一个新房子,因为我的二手房当初是没有过户这个手续的,户名一直都还是房主的名字``房主知道这个消息后就马上来跟我说要收回他当初卖给我的房子,他说房子的户名是他的名字,他有权收回去,.现在单位又不管这个事情,难道我当初和房主签的买卖合同都是无效的吗? 我该怎么办?我能把房子要回来吗?虽然是二手房,但也是我花钱买过来的啊,难道房主的一句话说收回房子就能收吗?房价上涨的损失谁来负责呢?

其他 2010-05-31 10:4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买卖合同只要没有违法的地方,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就是合法有效的,受法律保护。如果房主不愿意过户,可以起诉他要求他过户或者是退回房款赔偿损失。
  • 如果尚未发布拆迁公告,赶紧去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卖房人不肯去办,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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