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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郭X强,2006年经信阳市建设委员会(现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研究同意调入信阳市建筑劳务输出管理办公室(现信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工作,当时有信阳市建设委员会的调动文件。截止2017年,本人已在本单位工作12年,但是编制问题一直没解决。2015年,信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经市编办改制为财政全额供给,从2006年至今未给本人买养老保险,从2017年5月起单位不再给本人发工资,用人单位单方面撵本人离开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40条、第41条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养老保险金以及滞纳金,即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2016年至2017年4月每月工资2247住房公积金286医疗保险50,本人在单位工作12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12/2=24个月的工资,也就是2583/24=61992元。2006年至今的养老保险个人应发工资的百分之八,单位交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2583/0.2=516.6,516.6/12/12=74390.4,本人申请用人单位信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按这个标准进行补偿。请问亲爱的律师们这样的要求是否可行?

抵押担保 2017-05-31 15: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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