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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签署了委托辩护合同后、应该为委托人履行哪些职责?律师从没有主动联系委托人谈案子的进展,委托人没有找他就好像没有委托一事一样?每次都要委托人提醒他,叫他去看守所接见当事人可他明知道委托人着急想要消息,从接见完一直没有联系委托人,直到三天还是委托人打电话给他。像这样的行为是不是失职?律师是否应该主动向委托人案情进展?

刑事辩护 2019-11-19 01:12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委托辩护手续办理:刑事诉讼中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应办理如下手续:
      1、要经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统一办理委托手续,并由委托人依照有关规定交纳辩护费用。
      2、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在可能情况下,尽量满足委托人的指名要求。
      3、被指派的律师要填写刑事收案表, 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辩护委托书》。《辩护委托书》一式三份,须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名认可,方为有效。
      4、《辩护委托书》是律师执行辩护职责、 参加刑事辩护活动的合法依据,律师应将委托书一份交委托人,一份连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律师身份、履行该项辩护职责的证明文件一并交送该案管辖的人民法院,另一份应妥善保留,待结案后收入辩护案卷存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 我国《刑事诉讼法》有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授予律师、亲友、监护人行使,犯罪嫌疑人可以在任何诉讼阶段为自己辩护,其本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说委托的辩护人可以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为他们辩护。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检察机关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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