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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正元拍卖有限公司于2005年在遵义市桐梓县举行“建行不良抵债房产拍卖会”中的5号标的“建行门面”,因做虚假宣传,骗取竞买人保证金14000元,被买受人(李伟)起诉至桐梓县人民法院,经桐梓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结,判由被告人(贵州正元拍卖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日支付原告(李伟)14000元现金。该判决生效后,对方(拍卖公司)消极履行,企业驻地常年大门紧闭,职员更是四处躲债,后又经桐梓法院执行局多次在该公司门口‘张榜吹告’,仍是与该公司无法取得联系。法院在银行查询其开户账户,其注册资产仅有200于元(与拍卖法规定的拍卖注册资本100万相差甚远),可工商局的营业状态却仍为“开业状态”。这样的企业,不讲诚信,已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更直接的侵害我的利益。 请问 可不可以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件执行 2009-03-20 20: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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