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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咨询个问题:2008年7月,我父母为我购买婚房,选择了某小区一套二手新房,当时签订购房协议的是我父亲。由于该房屋属于拆迁安置房,到现在仍然无法办理房产证,属于历史遗留问题。2008年10月,我和女朋友登记结婚。婚后我父母去房屋所在地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更名,房屋登记在我名下;2012年9月25日,XX市(我所在的市)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指挥部办公室在XX晨报上发布的公告中,该房屋显示在我名下。请问现在这套房屋的所有人是否是我?现在,由于我的过错,我与妻子计划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上述房屋分割给妻子。协议书中写的是“男、女双方共同所有的位于XX市XX区XX路XX小区XX单元XX号住房的产权及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因该房屋暂无房屋产权证,女方目前拥有该住房的居住权及使用权,故双方经协商暂时以书面协议形式将该房屋所有权归属女方,男方有义务自该房屋的产权证发放后7天内配合女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房内物品归女方所有。”请问这样写是否合理?如果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手续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女方现在顾虑是:如果办理离婚手续后,该房屋如果开始办理产权证,过户的时候如果我不配合,这份离婚协议书能否约束我?法院会不会支持她的主张?谢谢您。

离婚 2017-06-04 11: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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