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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从2017年3月6日在公司上班,试用期一个月,当时没有签劳动合同试用期没满,4月1日公司以我不合适这份工作为由辞退我,总共20多天,但直到现在没发工资,6月1日我去当地劳动监察局投诉他们他,他才让我去公司,然后叫我补签劳动合同,但日期是写的3月6日的。当时太过生气,没仔细看就签了,想早点拿工资走人,后来和我说过两天再发给我,回去发现合同有问题,里面有一条试用期不满7天无工资,七天以上600员工资,请问这个合法吗?

其他 2017-06-04 20: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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