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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公司试用期3个月(2007年9月入职),在今年2月份才与公司同事一起被通知签订劳动合同。这之中的人入职时间均不相同!签订合同时我们拿到的却是除印刷的基本劳动合同统一文本之外无任何对待遇及制度这类详细说明(文本空白不填)。现两本合同均在公司方保存不给员工. 我的问题,我们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同工同酬规定,我现在有被公司欺骗的感觉不想在公司继续工作,离开时可否提出赔偿?

其他 2013-07-27 13:0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签了字,就不算欺诈,如要离开,得不到赔偿!
  • 同意以上律师的意见
  • 1、试用期内就应当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文本如果是天津市劳动局08年版的,应该没有问题,比以前的版本完善。空白部分是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 2、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给劳动者1份,你可以要求劳动局责令单位改正。 3、08年1月底前必须签定劳动合同,否则截止到订立合同前每月支付2倍工资。 4、工资报酬应当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才按集体合同或同工同酬执行。 5、如果单位有拖欠工资或未交纳社保等违法情形的,你提出辞职可以补偿。
  • 你签了字,就不算欺诈,如要离开,得不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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