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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我前妻95年起分居分别居住两个不同的省份,97年3月协议离婚,对共有财产做了分配,在此期间也没有任何债务。1999年11月区法院到我母亲的居所让我协助他们的工作,调查我前妻的情况,向我索取了离婚证书和土地使用证,并写了收条给我,直到2004年旧房拆迁需土地使用证我去法院要求返还他们拿走的证件时,才得知我的离婚所得的农村宅基地房屋被查封,我这个长年居住在这栋房屋的大活人竟然一无所知。我的前妻于1997年的11月再婚。1995年起直到1997年3月我前妻的一切个人情况我一无所知,我们之间没有任何经济上的往来。离婚后更是没有任何方面的往来。可是就在这样一个情况下,在2004年我前妻的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的2年后我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请问我如果起诉我的前妻,关于她1997年1-3月没有任何在经济方面,为所谓实质了断但法律关系还是存在的婚姻家庭做任何付出,因此她与任何人发生的债务她应该独自一人或有她的公司来承担,而与我没有半点关系。请问我胜诉的状况是否可以对抗他们的追加裁定?

案件执行 2009-03-16 11:5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首先,必须向你讲明的是,自你们结婚登记之日起至你们离婚期,你们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双方各自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997年月-3月,虽然你们没有经济来往,但是,你们还未到离婚手续,因此在法律上还属于夫妻关系,在此期你妻子为家庭生活所欠的债务,仍属于你们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你再以此起诉你妻子,对执行你的案子来说没有多大影剧院响。 现在你需要查明的是,你妻子的那个债务到底是何时的债务,如果是在你们婚姻存续期间存在的,那委法院列为你为共同执行人是没有错的。如果不是在你们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那委法院就不应列为你为共同被执行人。
  • 你还是尽快委托律师代为操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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