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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市政府发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拟注销我们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力。 这块地是祖上传下来的,属于国家划拨,在1953年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证上注明这块地是坡地,在2004年我们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证许可证》。 市政府以我们没有在人民政府登记造册为由来注销我们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我们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不算是登记造册了吗?,市国土资源局不是代表政府行使政府的权力吗?还要我们去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吗?有这一条法律,法规?)

其他 2009-03-15 22:0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涉及土地纠纷,需要审查相关文件的效力。如不服,可以申请听证、申请复议、诉讼维权!——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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