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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于2008年8月份在去单位加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地点是东营市利津县境内,我骑自行车被一辆无证驾驶的摩托车撞,利津交警大队判双方同等责任。 我受伤严重,我被单位认为工伤的同时,我也对第三侵权人(摩托车驾驶员)提起诉讼,起诉于利津人民法院。我这样做是否合理?我的医疗费用是不是可以要双份? 依据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被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伤的,除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以请求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他 2009-03-16 09: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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