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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请求: 1、请求裁决向申请人支付被克扣13个工作日薪资共计:3586.84元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6、要求支付停工期工资性损失. 7、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诉事由: 尊敬的碑林区仲裁委员会领导: 本人于2011四月六日到“西安富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职总经理助理职位。协定工资标准为陆仟元整(¥6000元)试用期三个月。五月四日因公司原因将本人中途劝退。共计出勤日35日(含假期加班) 在职期间,经多次协调公司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及履行各项《劳动法》正常合理的佣工要求。劝退时以试用期期间员工不享受五一假日加班和星期日加班等国家薪资政策标准为由拒绝补发差额工资。五月十六日离职只发放22个工作日实际现金的肆仟肆百元整(¥4400)金额。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多方协调无效,但是被申诉人依旧我行我素,拒绝履行法定义务。还公开扬言家法比劳动法大。现特向贵委提出上述仲裁请求,望贵委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 特申请仲裁为盼。

争议解决 2011-07-30 22: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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