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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初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7月1日开始,合同与中介共同签订。 合同约定租客支付2个月租金的押金和1个月的预付房租,但最终协商后,支付了1个月的预付房租(开预付房租的收据)和半个月的房租(作为中介费直接给中介),剩余1.5个月的押金商定交房当日支付。合同商定出租房违约支付的违约金是押金的2倍。 问题是,6月24日出租方特殊原因需要取消租赁合同,应该支付多少违约金? 从合同上看,应额外支付2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但问题是租客未付清押金,是否需要同样支付2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另外,预付房租是否可以视为押金? 总而言之,问题就是,出租方应该给承租方多少钱?(含退还款)

其他 2011-06-26 16: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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