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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们是上海的外贸公司。去年11月委托乌鲁木齐中铁外服运输1个集装箱的货物到哈萨克斯坦。货物送到货代指定的乌仓库后全权委托货代运输到目的站。 今年元月13日,国外收货人和当地海关开箱查验货物时发现部分货物包装损坏,货物少一件。海关开箱之前未发现集装箱封誌(一次性锁)异常,集装箱号和锁号与运单记载一致。 目前目的站海关和海关监管仓库均出具证明。 据此我司推断货物在中国海关封箱之后和目的站海关开箱之前集装箱没有被打开过,那么货物可能在启运站装箱时就存在问题。 货代辩称:乌海关对所有一般贸易货物在封箱之前都必须对照报关单一一清点和查验货物,不可能存在漏装。但乌海关给我司的明确答复是这只箱子封箱前未查货,只核对了箱号。 请问如果我司提出要求对方赔偿,是否可获得支持? 敬请竟快回复。 如果我司正式提起诉讼,是否只能在乌市起诉?如何在当地委托代理律师?我司还需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顺便说一下:我司和货代没有签定运输合同,但已付款(发票至今未开给我司,尽管我司一直催讨),运输工作也已完成。应该算是事实合约吧? 谢谢!

其他 2009-03-17 12: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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