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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教师,2016年4月6日学校组织模拟考试,我是监考老师,去教务处取卷子准备到教室监考,取完卷子刚刚推开教务处的门,一个女同学(15周岁)在走廊里跑,正好撞到门上,导致面部被撞伤,缝了七针,出于人道主义,我主动拿了2000元看望她,学校方面没有任何赔偿,家长一气之下把学校告上法庭,我也成了附带被告,后天就要开庭,请问,法院会怎么判?我担心还要我赔偿,她诉讼的医药费大约七千多元(含后期修复疤痕费用)

其他 2017-06-11 20: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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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现提供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并结合你的情况判断。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 你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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